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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中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来源:-    浏览:761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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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占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4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了《关于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强制法》。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国务院各部门于2012年1月1日前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凡与《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为此,SFDA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和部分法学专家,对包括《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在内的规章修订进行了认真研讨,并组织部分省市执法人员起草了对《程序规定》的修订意见,同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意见。考虑到正式修订《程序规定》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为保证《强制法》的及时贯彻施行,SFDA以通知形式出台了《指导意见》。

    对《指导意见》的几点认识

    1.《指导意见》对《程序规定》修订范围。有很多执法人员提出,应将《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将包括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在内的“四品一械”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进行统一,进行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全面修订。但考虑到修订需要的时间比较长,需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故本次《指导意见》主要针对落实《强制法》对执行《程序规定》提出了指导意见。

    2.《指导意见》法律地位。《指导意见》是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过程中执行《强制法》实务问题的有力指导,最主要的作用是指导药品和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执行《强制法》,达到统一思想、便于操作的目的。如果不出台《指导意见》,各省为执行《强制法》,需要各自补充和修订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会出现执法程序和文书不统一的问题。《指导意见》是依托《强制法》对基层执法实践的有力指导,并不是突破法律新创设的规定,所以各省应该按照该意见执行。待以卫生部令形式修订《程序规定》后,再按新规章的具体规定实施。

    3.《指导意见》的内容结构。《指导意见》共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对每种执法文书如何使用进行了实务说明。《指导意见》共针对11个执法文书进行了补充或完善。其中修改了3个、增加了8个。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实务操作

    1.增补该文书依据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为新增加的执法文书。该文书设定的依据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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