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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立“规矩”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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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医药经济报报道,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传出消息,今后,黑龙江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对参合农民“二公开”,一是就诊农民常用药品价格、诊疗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必须公开。二是实行一日清单制,参合农民住院期间,要告知每天发生的医药费。于日前出台的《黑龙江省关于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黑龙江全省各地完善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参合农民能公平地享受到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指导意见》指出,黑龙江全省各个“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开大处方行为;在保证满足农民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县(市、区)域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实施垫付制,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实施初步审核,按照补偿方案直接支付农民应得的补偿费用,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核和报销。   同时,黑龙江全省在县域内取消县和乡镇之间参合患者看病的界限,实施“一证通”,让参合农民自主选择服务好、价格低、距离近的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进行有序竞争,推进各种收费的公开化、透明化,以此促进价格平实,节约合作医疗资金。在参合患者的转诊工作中,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对应转诊而不予转诊或拖延转诊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违规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且未经患者同意的,以及诱导参合农民过度医疗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受到3次通报批评者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存在严重套取或变相套取合作医疗基金,以及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且情节严重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同级新农合医疗管理办公室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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