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下午三点,广药集团对外宣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月13日判决书,驳回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关于撤销王老吉仲裁结果的申请。由于本案属于终审判决,这意味着持续达445天的王老吉商标案件正式以广药集团的完胜大结局。王老吉商标租赁早已逾期,广药集团收回合法合理。
一锤定音: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鸿道集团撤裁申请
王老吉商标租赁早已逾期广药集团收回合法合理
据悉,2000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主合同,商标租期从2000年至2010年5月。2002年及2003年,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三次行贿,在商标许可合同还有8年才到期的情况下,分别补签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期限延至2020年。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裁决,上述两份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王老吉商标租赁已于2010年5月到期,广药集团收回合法合理。
5月17日鸿道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裁决的申请。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驳回鸿道集团关于撤销王老吉仲裁结果的申请。判决书上特别指出,本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这意味着王老吉商标案终于尘埃落定,鸿道集团加多宝再无翻盘机会。
鸿道集团欲独吞王老吉商标广药集团被迫依法申请仲裁
王老吉品牌创始于1828年,至今已经184年历史。广药集团下属企业王老吉药业是这一百年老字号在国内的唯一传承实体。1992年,王老吉药业(当时是羊城药业)生产出盒装王老吉和罐装王老吉开始进军饮料市场,这是我国最早的凉茶植物饮料。1995年,香港鸿道集团找到了王老吉药业,公司将红罐和红瓶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授予鸿道集团。
1997年,广药集团正式成立,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都划归广药集团。从1997年到2000年,王老吉商标的租用合同都按照当时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所签合同进行。2000年5月,广药集团授权许可鸿道集团在红罐凉茶上使用注册证号为626155号的“王老吉”商标,期限从2000年5月至2010年5月共10年。
王老吉这一百年品牌的沉淀和积累,正是鸿道能够运作红罐王老吉成功的基石。租用商标面临的风险鸿道集团早有预期,为了摆脱对王老吉的依赖,鸿道曾推出自主品牌的凉茶,但却难以得到市场认同,鸿道只好重新用回王老吉商标,并急于将租期能够延得更长。于是在商标租约到期还有8年的时候,陈鸿道分三次行贿300万港币,分别补签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
2004年行贿案东窗事发,2005年陈鸿道入境时被边控,后取保候审至今潜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5月21日特别对陈鸿道行贿案进行情况说明,重申陈鸿道至今仍在抓捕之中。
据广药集团副总经理倪依东介绍,2004年陈鸿道行贿案东窗事发,广药集团重新了解合同内容,发现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该合同对鸿道存在明显保护倾向。商标使用费从2000年开始每年400万左右,到了2010年也只有506万,10年来只增长100万。而鸿道集团经营王老吉销售规模已达160多亿,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一般按照销售额的5%收取,而鸿道集团每年给广药集团的商标使只有500万左右,只是销售额的0.03%,低于国际惯例100余倍,在经营红罐王老吉凉茶期间,利用国家外资企业政策等,获取利润丰厚。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必须申请续展注册,否则将被注销。因此,我国注册商标的授权期限最长是10年,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必须在续展注册完成之后再续约。而鸿道集团却想在2003年就签下长达17年的商标许可合同,上述两份补充协议本身就不合法。但是迫于当时处于合同执行期,广药集团没有采取法律手段。
从2008年年初,鸿道集团开始违规使用王老吉商标,将授权使用的图案和字体进行随意篡改。广药集团从2008年4月15日开始,多次发函给鸿道集团要求其停止这种违规行为,但对方均未予回应。
2004年到2010年间广州市政府和相关部委及广药集团多次与鸿道集团协商,对方想低价获得商标,未果后逐步加大“去王老吉化”。广药集团认识到问题越来越严重,如果不再采取措施,这一百年老品牌、国有资产就会面临毁灭。
2010年5月广药集团与鸿道签定的第一份合同到期,此后广药集团以电话、公函等多种形式数十次与鸿道集团联系提出重新协商许可问题,对方皆不予回应。2010年8月30日,广药集团向鸿道集团发出第一封律师函,要求对方于9月30日前回复,但是对方一直称未收到律师函,广药集团两位高管亲自到鸿道集团在香港的办公地点送递,对方拒绝接收。鸿道集团一方面对广药的主动协商不予回应,另一方面却无视广药发出的要求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停止支付商标使用费的律师函,继续向广药集团的账户上强行付款,以造成广药集团继续收取商标使用费的假象,广药集团不承认、也不确认这笔费用。
无奈之下,广药集团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当时双方在签定合同时所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2011年4月2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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