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查找到该案二审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
该判决书表述:“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是随着该特有的装潢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被上诉人(加多宝公司)是“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合法经营者,继受了该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故其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权利主体。
鉴于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驳回华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力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使用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多宝公司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包装装潢相近似的罐装“二十四味”凉茶饮料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的装潢和停止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加多宝公司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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