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各地将检查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
来源:-    浏览:602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29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各地将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
 
  卫生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配齐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
 
  卫生部在通知中要求各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基层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卫生部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依据相关条例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针对基层医务人员,卫生部要求各地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相关培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同时,卫生部要求各地开展公众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和虚假宣传的能力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