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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学校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来源:-   2012-05-09 中国新闻网    浏览:409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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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社5月9日讯    国家食药监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2年第1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公告指出,餐饮服务单位应强化预防措施,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各类学校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公告提示,进入五月份以来,全国各地气温迅速升高,各种致病微生物易于滋生,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风险加大。为预防餐饮食物中毒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餐饮服务单位应强化预防措施,在餐饮经营中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把原料采购关。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是严把人员健康关。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凡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是严把场所环境关。食品加工制作、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并切实做好防蝇、防虫、防鼠等工作。   四是严把餐饮具消毒关。所有餐饮具使用前应彻底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五是严把制作过程关。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控制食品加工总量、加工温度和时间,加热食品应烧熟煮透,贮存食品应及时冷藏或热藏,应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凉菜应由专人在专间内制作,且应尽量当餐用完。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不能用完的,应妥善处理,不得重复利用。各类学校不得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   公告还指出,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广大消费者要选择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建议选择餐饮安全监督量化级别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过程中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供售的食品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就餐结束时,应主动索取发票等就餐凭证;就餐后如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应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在家就餐时,食品原料要充分清洗;加工制作用餐具、砧板、容器应生熟分开,且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冰箱中冷藏食物存放时间不宜超过24小时。慎食野生植物,原则上不随意采食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和蘑菇。   公告提醒,要积极预防夏季细菌性食物中毒,夏季气温高,适合多数细菌生长。为避免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建议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一是防止交叉污染。应重点防控食品、食品加工人员以及食品制作环境、工具、容器、设备、设施间形成的细菌性交叉污染,特别是要防止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食品原料间形成的交叉污染。   二是妥善存放食品。当熟制食品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时,存放时间应不超过2小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其保质期应不超过烧熟后4小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食品,其保质期应不超过烧熟后24小时。   三是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烹饪前应彻底解冻,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应达到70℃。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应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以防止食品原料中的细菌存活。   四是彻底清洗原料。泡发干制原料或培养芽苗类蔬菜,应定期更换用水,避免有害细菌的繁殖。对于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用流动的洁净水多次清洗,去除存留在食品原料表面的细菌,避免造成污染菌的存留。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农村集体聚餐、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人员就餐集中场所或重点区域的餐饮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防止发生生物性和化学性食物中毒。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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