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制售假药没害人也入罪
来源:-    浏览:574   更新时间:2012年05月04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假药涉刑案件必须要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由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认定,假药入刑一直是困扰药监、公安及检察机关的难题。”
 
  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5月3日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相关材料中,开篇就提到了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药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成了‘行为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康晨说。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此前《刑法》的相关规定则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这一改变,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办制售假药案件来说,降低了相关行为的入罪“门槛”;对法院来说,在量用罚金刑时,也无须受“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这一条款的限制。
 
  “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是由于其犯罪成本低,收益高。制售假药者即使受到行政处罚,也可以更换门面、品种继续做。但如果运用刑罚手段使嫌疑人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制售假药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康晨分析说。
 
  记者注意到,在西城区检察院去年5月之前侦办的4起销售假药案件中,案件承办人都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而在该院2011年11月办理的一件销售假药案件中,案件承办人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明涉案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相关证据。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介绍《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时曾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
 
  然而,2011年11月,《南方周末》的一则报道援引一名参与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的警员的话称,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售假药者,一般都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缓刑。往往打击行动还没结束,早期抓获的制售假药者已缓刑获释,甚至重操旧业。
 
  “量刑过低,使得制售假药‘有贩毒的利润而无贩毒的风险’。”该报道写道。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