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零售药店不得安插药企促销员。卫生部昨天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药企和药店管理行为进行上述明确规范。
该管理规范要求,药店销售员应当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顾客介绍;不得以搭售、赠送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危险品不得陈列。
零售门店内工作人员应当为本企业员工,不得有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派驻的药品促销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暂时离岗时,应当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在店堂内挂牌告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药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负责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以及处方调配、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对发现的质量有疑问药品及其他应当停售的药品,药店及时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不合格药品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