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专利强制许可或成医药行业并购诱因
来源:-   2012-04-19 医药经济报   浏览:493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20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生意社4月19日讯       新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不少人寄予厚望,也有人不以为然。不过,在大批专利药陆续迎接专利过期命运的时候,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对医药界所产生的潜在影响却是无法轻视的。   药品专利是几乎不可逾越的鸿沟,一方面药品专利不同于其他领域的专利,其背后可能是十几亿美元的研发代价换来的。药品专利相当于护身符,既帮助这些投入巨资研发的企业获得早期垄断性利润,同时,因为这些垄断性利润,也激发了医药巨头不断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形成良性发展循环。药品专利制度是新药诞生的重要保证。   同样,专利制度也是把双刃剑。有些制药企业在专利保护期内,对药品的定价远高于直接投入成本,高昂的价格使得发展中国家患者难以承受,从而使患者错失治疗的机会。尤其是突出性传染病(如SARS)或致病性疾病(艾滋病、肿瘤等),高昂的价格可能使患者失去最后的生存机会。因此,全球有很多机构呼吁药品领域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虽然,中国早在8年前便制订了《办法》,但实际上在制药领域,从未实施过任何案例,即便是最严重的SARS期间,仿制达菲也未获许可。因为这部法律稍有使用不当,就会损害专利所有方的利益。因此,对这部法律一直采取慎用的态度是合理的。今年,印度仿制药公司Natco已获得印度专利局签发强制许可仿制德国拜耳抗癌药物多吉美(nexavar),将该药价格从每月需要花费5500美元降至175美元,降幅达97%,能使大量癌症患者受益。这是首次针对一线药物的抢仿,但同样引发极大的争议。   虽然中国在药品专利领域的保护做得相当不错,但是,相比印度而言,国际上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和专利的保护存在更大的不信任感。《办法》一旦实施,对于这些巨头而言,似乎成为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然,面对中国非完全市场化的巨大市场,这些巨头也未雨绸缪。在觊觎中国庞大潜在市场的同时,这部《办法》可能成为助推器,加速巨头在中国的布局。   并购是最近几年的热词,表面上看,并购与《办法》风马牛不相及,但因为市场的诱惑,也许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国际药企的整体格局最近几年发生较大变化。有几个因素是始动之因:其一,医药研发投入越来越大,以前是10亿美元研发一个新药,现在要逐步往二十亿美元级别上跨跃;其二,研发难度越来越大,无论是创新性小分子药物或大分子生物制药,挑战都超过以往;其三,中国等新兴市场的增长幅度与潜力巨大,远超过欧美成熟市场,因此,这些企业不仅要加大研发的投入,还要寻求即将到期或过期的专利药延寿方法,同时还要抢滩中国等新兴市场。因此,并购可能成为其中的重要手段,中国本土一些具有优质资源的药企自然成为外资眼中的香饽饽。但是《办法》一旦真正落地,却成为了似乎不应该出现的紧箍咒。此时,传统的并购便是很好的解咒手段。   传统的并购可以实现一箭多雕的目的,至少包括两种:一种是强化本土化运作,利用本土人才、资源、渠道和运作优势,甚至某些潜在的创新药物,同时又容易触及三、四线医疗市场,实现渠道下沉,加强纵深,提高可持续竞争力和市场空间;另一种是通过并购本土公司,实现高低双品牌战略,即外资品牌做高端药(专利药),原本土公司做低端品牌(仿制药)的战略,甚至还可以通过左手仿右手,让自己在中国的本土公司仿制即将到期的产品,以期肥水不流外人田。   但是,在这部《办法》下,并购似乎又多了一层含义。外资企业通过并购本土企业,在关键时候,有可能成为重要的挡箭牌。在强制许可压力下,跨国企业有可能利用自己在本土的公司进行强制许可,这样,即使被许可,仍然一切尽在掌握之中,不至于过于被动。   当然,上述都只是假设或推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最终还是可以在博弈中达到平衡。   另外,《办法》这部法规未来对制药领域到底产生多大影响,仍需我们拭目以待。相信这部法规一定是谨慎使用而绝不会被滥用。加上不少新药仿制的门槛越来越高以及成本、审批等诸多因素,强制许可也未必是一块令人垂涎的蛋糕。如果将其作为应急法规,可能更为确切一些。若指望躺在这部法规上即安枕无忧,这个如意算盘是打不得的。中国本土企业在未来持续竞争中,不仅要依赖本土化的优势或非完全市场化优势,更要加大研发力度,走仿创结合的道路,才是正途。(作者:张发宝作者系BIOONGROUP创始人之一)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