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药监局发布关于修订保妇康栓(凝胶、泡沫剂)说明书的通知
来源:-   2012-04-05 国家药监局网站   浏览:654   更新时间:2012年04月05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生意社4月5日讯  关于修订保妇康栓(凝胶、泡沫剂)说明书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94号   2012年03月3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对保妇康栓(凝胶、泡沫剂)的安全性评价,现就修订药品说明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妇康栓(凝胶、泡沫剂)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修订:   【禁忌】项内容增加妊娠12周内禁用。   【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用药相关内容修订为妊娠13周以后及哺乳期妇女在医生指导下用药。   二、上述修订适用于相关品种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说明书。   三、涉及上述事项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按照药品补充申请的要求修订说明书。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用原药品说明书。   四、药品生产企业应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到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由于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五、药品包装标签涉及上述事项的应当一并进行修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