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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机构撤销违法广告
来源:-    浏览:531   更新时间:2012年0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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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卫生部、广电总局等12部门昨天启动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发违法医疗广告受到2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将被停业整顿,而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还可能面临撤销频道处罚。
 
  将建广告信用监管体系
 
  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介绍,去年我国广告营业额突破3000亿元,跻身世界前列,但虚假违法广告仍然存在,特别是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广告欺骗误导患者,扰乱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将探索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设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评价指标,建广告企业信用数据库。
 
  今年广告整治重点对象确定为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尤其是地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都市类报纸等媒体加大监测,严查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化妆品广告及收藏品、招商加盟广告。
 
  医疗机构屡禁不改将吊销执照
 
  “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治理要高压态势,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实施综合治理”,周伯华说。
 
  如果某医疗机构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2次警告仍拒不改正,或使患者受到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将被卫生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广播影视部门将对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给予暂停违规频道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播出,直至撤销频道、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处理。
 
  药监部门则会把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列入“黑名单”,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对抽检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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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被投诉媒体应重核实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广告发布环节有了专门的审查规定。昨天,由国家12部门联合制定的《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对外公布,有广告一旦被公众投诉举报,媒体应对该广告重新审查核实。
 
  12部门指出,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互联网是主要的广告发布传播媒介,督促媒介对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关,是防范虚假违法广告传播的重要措施。
 
  规定要求,大众传播媒介要配备广告审查员,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的整体效果应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要与广告档案一同保存备查。
 
  对于公众举报、投诉的广告,须责成广告审查员重新审查核实,要求广告主就被举报、投诉的事项做出说明,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广告主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不足以证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媒体应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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