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四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中恒集团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中恒集团今日披露,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于2012年1月4日就此次整改事项召开了专项会议,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对于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中恒与步长分手一事,《决定》认为,中恒集团与山东步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步长”)重大合作事项,董事会事前未进行充分讨论,未能做到慎重决策。在总经销协议签署前,公司仅由梧州制药形成一份简单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董事会仅在审议签署总经销协议议案时召开一次临时董事会讨论该事项,且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未有依据表明公司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充分讨论。
针对该问题,中恒集团表示,公司已意识到与山东步长的合作事宜董事会未够慎重,今后将严格对待提交到董事会的事项,针对所提交的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关背景资料,要求必需齐备。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确保董事会集体议事决策机制的有效执行,让每一位董事都尽职勤勉,确保董事会的权威性。
《决定》还指出,在2009年至2010年间,中恒集团董事会共召开20次会议,其中现场会议仅5次,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达15次,其中包括定向增发、与山东步长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过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不能有效保证董事会集体议事决策机制的发挥。不仅如此,中恒集团已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但在与山东步长签署及解除总经销协议过程中,未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广西证监局要求中恒集团董事长以及董秘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对上述涉及问题的整改。
此外,中恒集团在签订的部分重大合同、协议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如2011年3月,公司与广州越秀区赛康药物研究所签订两份共计1.6亿元新药技术引进和开发(委托)合同,该项交易金额1.6亿元超过了公司经审计的2010年末净资产数13.32亿元的10%,公司未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二条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该问题同样被要求在4月30日之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