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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允许外商独资办医疗机构 形成竞争尚待时日
来源:-   2012-01-12 医药网   浏览:632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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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1月12日讯       国内允许外资独资举办医疗机构的步伐再次被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日前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下称新《目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新《目录》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这意味着彻底取消了对外资最多不超过70%的股比限制,而允许外商独资投资医疗机构。   放开是必然   袁铮是一家外资医疗机构上海百瑞肿瘤中心的市场经理,作为上海肿瘤医院的合作诊疗中心,成立不久的上海百瑞肿瘤中心正是外资医疗机构在华发展的缩影。在袁铮看来,此次国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并不显得意外,而是政策的进一步重申。   2010年12月3日,本轮医疗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发布。新规定明确,公立医院改革也要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最终在程序审批上也要简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此政策被业内视为外资医疗机构发展的极大利好,将迎来增长的高峰期。而发达区域对这一政策跟进尤为积极。江苏、浙江等省都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   在此之前,根据2000年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外商不得独资设立医疗机构,只能采取合资或合作的形式。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但10年前的规定显然与现今的现实不符,潜力巨大的中国医疗市场正在吸引更多的境外资本关注。而为了突破政策限制,不少外资医疗机构采用了曲线救国的方式。有知情人士透露:在实际中,通过一些方式的操作,事实上中方30%的股权背后,真正的控股方仍然是外资。放开成为必然。而在外资独资开办医疗机构政策日益明朗后,外资的积极性将随着操作难度的减少而逐渐增强。此外,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一律免征营业税,而不再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政策对包括外资在内的各路医疗资本抛出了橄榄枝。   我所了解的情况是,现在至少有3~5家外资机构正在申请。一位曾在新加坡百汇医疗担任高管的人士透露。   外资仍谨慎   尽管政策一直趋于放开,但境外资本对于国内医疗市场非常看好,但投资谨慎。在长沙东西现代医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牧樵看来,主要是目前国内医院的产业链不完善,国外模式很难复制。特别是医疗人才不能真正流动,产业就很难做起来。   而对于正在积极寻求医疗投资机会的易凯资本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施国敏而言,无论是境外还是境内资本,鉴于医疗服务特别是医院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未完全明朗,部分投资者还只是持观望态度。   据了解,目前外商投资中国医疗服务机构的主要特点是:在中国医疗服务中所占比例仍然很小;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较发达地区;服务对象比较集中,主要是在华工作或旅游的外籍人士以及国内极少部分高收入阶层;投资举办的主要是投资小、收益好、国内相对短缺的专科诊所,如口腔、眼科、妇科、整型美容、血液透析等。   收购改制综合医院,包括在市场化接受程度较高省市的三级医院进行直接改制,或者在多个城市的医院产业集团进行整合也是趋势之一。无论是国外资本集团TPG、凯雷,或者是国外直接医院集团HCA、Fortis等,都在不同领域同国内医疗资本展开竞争,但这方面的投资机会更是一个长线战场。施国敏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对于包括外资在内的非公立医院的设备配置的限制正在解除。2011年12月19日,卫生部发布2011~2015年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规划配置空间,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尽管如此,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备配置相对短缺的局面短期内仍然不可能得到很大改观。   包括设备配置方面的因素在内,至少要3年,新的外资医疗机构才可能形成竞争。袁铮预计。(作者:康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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