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取消“以药补医”政策须跟上
来源:-    浏览:573   更新时间:2012年01月09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据《人民日报》1月6日讯,卫生部部长陈竺在昨天召开的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取消“以药补医”,理顺补偿机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落实取消“以药补医”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医保补偿作用,稳步推进价格改革,争取“十二五”期间在全系统稳妥有序地革除“以药补医”弊端。今年300个试点县先行推开,力争2013年在县级医院普遍推行,2015年在所有公立医院全面推开。

  多年来,“看病难、用药贵”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中药品流通混乱、监管不力、医药腐败造成的药价虚高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我国多年实行“以药补医”政策,诱导医院卖贵重药、医生开大处方也加重了群众的医疗负担。因此,加强医疗制度改革、消除“以药补医”弊端势在必行。昨天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主管部门为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排出了具体时间表,这是一件体恤民情、顺应民意、造福民生的大好事。

  俗话说:有破必有立。如果只“破”不“立”,旧的“以药补医”制度革除了,新的后续政策跟不上,医药体制便会“断档”,或将导致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混乱,那么这种改革便也走不长远,甚至可能背离其改革的初衷。而医疗行业承载着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实在是“乱”不起的。所以在革除“以药补医”弊端的同时,必须配套后续的制度保障和改革措施,以维持医疗改革的平稳健康发展。

  首先,要配套财政补偿机制。取消“以药补医”后,公立医院应当回归公益轨道,政府应当监控医院的收费标准,其经济收入也要与职工的福利脱钩。而对医院因取消“以药补医”形成的收入缺口,政府要配套落实差额补偿和服务价格补偿政策,以保证医院有足够的收益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运转。同时,要加强社会公益保障,制定由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的财政投入政策,向全体公民免费提供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妇幼保健、职业卫生、精神卫生、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确保社会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次,要改革医药营销体制。在理顺院内药品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用器材的开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严格控制生产和销售企业准入,规范新药的研制、开发和生产,严防出现仅仅“换药名、改剂型、改包装”的重复性生产。改变药品和医用器材销售方式,鼓励药厂与医院的对接直销。对基本医疗服务药品由国家专管专营,积极推行政府集中采购、配送,大力减少流通环节,控制成本核算,加强价格管理,压缩药价虚高,彻底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最后,要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严禁各种非法行医,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医疗行业要加强监管,严格规范医院诊疗行为,改进服务流程,简化就医环节,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对医疗从业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教育,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对财务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医院物价上涨和各项收费,努力降低运营成本,适应取消“以药补医”后的资金压力,大力推动医疗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最终达到彻底解决群众“看病难、用药贵”的既定目标。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