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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政府应多渠道救职业病人
来源:-   2011-12-27 新京报   浏览:839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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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12月27日讯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据新华社电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前两次的基础上再次增加条款,为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寻找救助渠道。   目前,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作业。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客观上造成这一人群如罹患职业病,将难以得到救治。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医疗救助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职业病病人的救治需要,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使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得到救治,三审稿在该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其他措施,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工会作用】   职业病防治应听工会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解读】黄乐平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会组织的权力和作用有类似表达。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这一修改,进一步强调了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角色和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组织优势进行职业病防治,维护劳动者权益有积极作用。   【机构建设】   鼓励医疗康复机构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解读】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对于劳动者就近申请职业病诊断、及时维权有意义。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有助于降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受理门槛,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康复机构建设,更能帮助职业病病人早日康复,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防治统计】   防治情况定期统计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调查。   【解读】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情况底数不清,职业病危害和患者实际人数等情况缺乏准确统计。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所长李涛说,当前我国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估计不到10%,相当大的职业人群未被健康监护系统覆盖,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的潜在职业病人没有被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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