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卫生部门获悉,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从即日起,市卫生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立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就是基层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市政府将对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坚持“阳光采购”,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办法》,本市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实行基本药物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基本药物公开招标采购采用“双信封”或者综合评分法的招标制度。市医药采购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市卫生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开通电话、电子邮箱、网上论坛等沟通平台,鼓励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基层医务人员等社会各界组成监督组织,对基本药物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将发改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凡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