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26日发布澄清公告。
公告介绍,2011年11月25日,某网刊登了《华北制药56亿营业收入财务迷局专家惊呼看不懂》的文章。文章报道:“华北制药三季报显示,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02.33亿元,而公司前三季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流仅为35.98亿元,即使排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因素的影响,华北制药三季度报告显示的数据仍有56.24亿元营业收入无法解释。”
公告称,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102.33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回款为35.98亿元,收到票据回款为67.9亿元,其中票据回款未纳入公司现金流量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第六条“对于公司在经济业务中收到或对外作为货款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不应将其作为现金流量计入现金流量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 号》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不属于现金等价物”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聘请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年度审计规范要求,公司未将票据纳入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