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中华医学会疼痛学会主任韩济生:让人间没有疼痛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4月08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10月11日是国际疼痛研究学会确定的“世界镇痛日”。中国医学界积极响应并在去年把每年十月的第二周作为“中国镇痛周”。   这一活动的发起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华医学会疼痛学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韩济生教授接受采访时开宗明义:免除疼痛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以人为本,尽快解除患者痛苦是医护人员的神圣职责。开展镇痛周活动,就是力求消灭“小痛科科看,大痛哪科都不管”,“痛不欲生、求治无门”的现象。推动各地有条件的医院积极争取开设“疼痛科”,为方便疼痛病人就医、彻底解决顽固痛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疼痛不仅是症状,也是疾病   韩教授说,疼痛是人类最原始、最普遍存在的一种痛苦。大约百分之三十的成年人患有慢性疼痛。每三个门诊病人就有二个伴有各种疼痛病症,中国至少有一亿以上的疼痛患者,多数疼痛患者均经过不止一个专科的诊断和治疗。二00二年完成的中国六城市慢性疼痛调查发现:一个月内到医院就诊的慢性疼痛患者多达十三万六千人。疼痛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之一。   国际医学界给疼痛的定义是:“真实存在的或潜在的组织损伤或类似情况所带来的不愉快感觉及情绪体验”。并明确:慢性疼痛是一种疾病。包括三叉神经痛、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幻肢痛、癌症痛等顽固性慢性疼痛,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也会变成复杂的局部疼痛综合征或中枢性疼痛,成为难治的疼痛病。最终导致机体各系统功能失调、免疫力低下而诱发各种并发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当疼痛使人丧失工作能力,致经济收入下降,进而使人格的独立性受到威胁时,病人就会感到生活失去乐趣和意义,从而导致家庭破裂、自杀甚至危及社会。鉴于疼痛在临床诊断和治疗上的重要性,它已被现代医学列为继呼吸、脉搏、血压、体温之后的第五大生命体征。 纠正错误观念 规范疼痛治疗   韩济生承认,中国疼痛医学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国内疼痛专科尚未正式列入医疗系统建制,不少医务工作者对疼痛的认识片面,缺乏有效治疗手段。全国数万家医院中,真正按现代疼痛医学理论和技术设置装备的疼痛科、尤其是建有疼痛专科病房的还不普遍。特别是把疼痛只作为“一种症状,而不是病”,“腰痛忍一忍,反正治不好”,“伤筋动骨一百天”“治疗疼痛,会耽误病情”等误解还普遍存在。而目前疼痛治疗社会需求大,但规范的疼痛专科少,使大多数患者得不到有效治疗。   为改变这一现状,中华医学会疼痛学分会组织编写了《临床疼痛诊疗指南》和《临床疼痛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疼痛治疗学专业已被首批列入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业组名录。韩济生表示,今后还将逐步建立疼痛诊疗专科医生的培训、准入和注册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配合政府规范疼痛诊疗市场,使疼痛医学事业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  有效控制癌痛 保障药物充分供给   全世界每天约五百五十万人忍受癌痛的折磨,而有效的控制癌痛的措施早已存在。临床实践证明,药物治疗是制止癌痛的主要手段。应用得当可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癌痛病人的严重疼痛得到满意的缓解。但遗憾的是,中国许多医院目前还无法充分提供口服吗啡制剂等肯定有效的止痛药;没有按照行之有效的方案实施系统治疗,不能合理按时用药,特别是由于过分担心对强阿片类药物的成瘾和滥用而限制过死。   据统计,中国医用吗啡二00一年和二00二年人均消耗量为零点一六毫克和零点一九五毫克,而发达国家两年人均消耗量都超过为二十四毫克。有人认为,这似乎可以说明,中国中、重度疼痛的患者并未得到充分止痛治疗。   对此,韩济生呼吁,应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充分供给控制癌痛的药物种类和剂型,而不发生滥用和贩毒等违法行为;向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宣传有关癌痛的知识及治疗方法;成立癌痛临床和研究机构,研究控制癌痛出现的各种问题,撰写有关资料。   韩济生强调,这些问题解决之后,完全控制癌痛,实现提高患者生存质量的目标将指日可待。其实,中国已有医疗机构已开始实践并取得成果:上海按世界卫生组织阶梯治疗癌症疼痛的缓解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七,完全止痛占百分之八十九,受到患者和家属的欢迎。   韩教授希望全社会应像关心弱势群体那样关注疼痛控制问题:肿瘤专家要参与癌痛及姑息治疗的指导,使其成为医学院校的必修课程;临床医务人员、医药行政管理人员应积极普及相关知识,指导、考核癌痛规范化治疗的具体落实,让癌痛病人真正得到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