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药品制造商协会联合会(IFPMA)知识产权和贸易事务总监安德鲁·詹纳表示:“在医药行业,激励技术转让的因素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可及性,政治稳定且治理良好,强大的医疗体系,友好的创新环境和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适宜的信息渠道,坚持高监管标准,技术熟练的劳动力,明确的经济发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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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以前,我国只对药品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根据1985年《专利法》第25条的第三款规定:对于药品和化学物质不授予专利权。同时第六款又规定:生产药品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
尽管在中美达成《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后,我国就于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当中增加了对药物的产品保护,但企业情感上更倾向于使用1993年实施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防护盾”。条例颁布后,行政法规成了大部分中药企业的庇荫,采取内部保密和申报保密品种等方法维护中药品牌的现象比比皆是。
入世短短几年,这种不公开秘方的传统保护方式受到了来自专利保护领域极大的挑战。以色列、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利用我国传统医药缺乏有效专利保护的漏洞,对古籍上的秘方实施无偿性商业开发,并在多国成功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
相关资料显示,中药专利在国外申请只有近千项,而国外公司、机构在华申请的中药专利却高达1万多项,且这些专利占我国医药领域高新技术的80%以上。这些占有极大国际份额的“洋中药”除了可以高价返销国内,还会对国内同类产品产生“排斥反应”,国内厂家的生产行为反而成了侵权行为。
国内众多中药企业错失申请专利保护时机的最大原因在于很多人认为传统中医药的特点与专利制度不兼容:一是传统中医药当中的不少模糊概念难以确切表述,二是传统医药技术尚无统一的标准体系,难以适用用以保护可重复再现方案的专利制度。
“申请中药专利的范围其实并不局限,除了处方与配方、中药材生产外,还包括炮制技术、制药工程技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以及中医药基础研究等方面。随着中药化学等基础研究的发展,以提取分离和鉴定出的活性化合物申请专利者越来越多。”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李仁兵律师指出,不能据此单纯地判定专利制度一定不适用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只有“根据中药自身的特点形成和完善有自身特色的中医药专利审查制度和审查标准,才能解决中药申请专利保护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