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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严打四种医疗商业贿赂行为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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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青年报报道,日前,记者从山西省卫生厅获悉,从4月份开始至年底,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时规定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3月30日,山西省卫生厅在运城市召开全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暨医政工作会议。近年来商业贿赂在医疗卫生领域滋生致使医药购销秩序的混乱现象突出,俨然成为群众看病贵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同时也给卫生事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对此,卫生厅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下列四种商业受贿行为:   一是医疗机构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和临床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的行为。   二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三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四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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