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起,城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如摆放、经营日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将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定点资格。这是昨(24)日,记者从新出台的《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
《办法》中明确规定“药店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价格政策;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劣药;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现金;经营、摆放日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取得定点资格后,因定点医疗机构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继续为参保人刷卡,收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中还规定,对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取得市区县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于2012年11月底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予以规范。其中,定点零售药店摆放、经营日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应当在本暂行办法下发后及时将日用品和其它物品下架。2011年12月31日起,定点零售药店摆放、经营日用品和其它物品的,由原审批机关取消其定点资格。经规范后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确认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逾期仍不能达到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昨日下午,记者在南岸文化广场附近的一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采访发现,虽然《办法》已经正式印发施行,但该家药店柜台内,洗衣粉、洗发露、牙膏等日用品依旧陈列在柜。随后,记者走访城区多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发现非药品类生活用品几乎均能在各家药店的柜台内找到,而药店销售人员均称购买以上物品可以“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