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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贝庆生谈原研药保护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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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价格要比仿制药高出数倍   商品品牌千差万别,价格也各不相同,这很好理解。然而如果两家企业生产外观、质量都一模一样的产品,价格却相差数倍,而且售价高的产品反而卖得出奇火爆,人们一定会感到奇怪。事实上,在我国的药品市场上就恰恰存在着这么一种奇怪的现象。   事实上,在全国其他省市药品市场上,只要存在着原研药和仿制药区分的地方就存在着这种令人困惑的差价。“中山医科大学和中国药科大学的各项研究都证明,我们的药品质量与山之内的差不多,但为什么物价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相差却如此之大?”贝庆生认为,这是一种明显的外企药价的“超国民待遇”,它违反了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给贝氏药业和国内其它仿制药生产厂家造成了损害。据贝庆生介绍,所谓的“原研制药”指的大致是拥有药品专利权企业生产的该类药品。之所以称之为“大致”,是因为很多企业的药品专利权早已过了有效期,甚至虽然在其他国家拥有专利权,但根本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   贝庆生说,区分“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做法可以说完全是“中国特色”的,国外根本不存在这种概念,他们的通行做法是给拥有药品专利权的企业以20年的保护期,过了保护期大家都可以仿制,价格上也基本上没有区别。而中国不但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各省市物价部门还在保护期后制订出特殊的保护价。目前国内市场上,拥有原研药的厂家主要是一些外商合资、独资企业,这就等于给了这些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这对民族制药工业是不公平的。“我们优质但却廉价的药品,就很难在目前的各类医药招标中胜出”,贝庆生说。 一家企业提起的20场诉讼    “我们这样锲而不舍地打官司,当然是为了让自己的产品能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客观上,它把药价拉下来也会让病人和社保基金受益。”贝庆生这样解释贝氏药业不停的诉讼行为。   从2002年至2004年,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个省份提起了近20场的诉讼,状告当地物价部门,要求法院确认物价部门对原研药单独定价的行为违法。以2003年10月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状告广东省物价局为例。贝氏药业认为广东省物价局以粤价[2003]4号文公布了199种西药价格文件的通知,规定沈阳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法莫替丁(商品名高舒达)片剂的最高零售价格高出贝氏药业生产的法莫替丁近6倍,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广州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广东省物价局对原研药单独定价的行为违法。广东省物价局则辩称:一、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为物价局的文件是针对沈阳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的,与贝氏药业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广东省物价局是转发国家计委的《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没有任何调整,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物价局对山之内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行为涉及原告贝氏药业的公平竞争权,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贝氏药业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而国家计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国家计委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提出乙类药品的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则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广东省物价局确是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对山之内生产的法莫替丁制定出最高零售价格,并未违反国家计委的规定。因此,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承认物价部门有权为药品定价,问题是他们用错了这个权力,这才是问题的核心。”贝庆生认为越秀区法院的判决避重就轻,因此他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上诉,然而中院仍然维持原判,认为贝氏药业的理由不成立。   以同样的方式,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在全国10个省市对当地的物价部门提起了诉讼,但结果都是败诉。而在江苏,这一过程充满了戏剧性。   2003年底,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状告江苏省物价局,但结果与以前一样。贝氏药业再次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原研制药品”的事实认定是讼争定价行为的重要基础,但江苏省物价局对此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明。二、沈阳山之内生产的高舒达不能证明是日本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所享有的专利权药。三、江苏省物价局作出定价行为的基础是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2882号文》,该文仅是内部行政指导行为,并不能独立证明江苏省物价局的行为合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责令江苏省物价局撤销对沈阳山之内公司生产的法莫替丁的单独定价。然而不到1个月,南京中院突然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该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专家意见:原研药保护不合法   2004年10月23日,贝庆生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4位法学界专家,就贝氏药业诉江苏省物价局案举行了专家论证会。   4位专家依据相关材料及证据,经过讨论,一致认为以所谓“原研制”为名对药品予以保护不合法。他们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药品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了“原研制”药品的保护问题;即使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或冠以“原研制”加以保护,也不应是价格保护。依据世界各国通例及设立专利制度的宗旨,法律保护的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独占权,而并非价格上的优先权。所以,且不论对专利法调整之外的“原研制”药品加以保护没有依据,即使可以保护,也不应是进行价格保护。   虽然此案最终败诉,但专家们的意见显然给了贝庆生和他的贝氏药业以很大的鼓舞。采访结束后,他把记者送到办公室门口,一边带路一边还在说:“我现在的办公室比外资药厂任何一个部门经理的都差,但我们相信我们是有前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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