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某医药公司卖假药被药监局查处,该公司反以执法程序有瑕疵为由状告药监局,要求法院撤销药监局对其下达的数十万元罚单。日前,该公司诉讼被法院驳回。
2009年7月14日,六安市药监局经过调查,认定该市某医药公司对外销售的16320瓶“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外标签上注明的适应症与说明书不一致,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按假药论处,对销售商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1792元,并处3倍罚款335376元,总计罚没款447168元。该医药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六安市药监局在执法主体资格、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处罚数额的确定等方面存在错误,向金安法院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原告公司称,市药监局执法人员执法时仅出示执法证,没有同时出示资格证,经法庭调查,该市药监局执法证由省政府统一印制颁发,没有执法资格不可能持有执法证,持执法证者,也就是有资格的执法人员。法庭认为,药监局处罚程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不存在错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安徽商报罗继红 方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