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河北讯 记者宋红霞 通讯员王鸿雁报道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权限进行明确划分。《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依照属地管理、分类分级管理、谁许可谁监管、适当调整和全面性的原则,省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接管辖跨市经营的特大型、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负责全省跨市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或省政府督办案件的查处;负责省局管辖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各设区市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建城区内的第一类餐饮服务单位、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第六类中央厨房,行政区划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及省局规定的其他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单位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跨县(市、区)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及省局或市政府督办案件的查处;负责市局管辖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市局直接管辖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市局行政执法权限以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同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各自许可单位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