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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维护患者权益须放在首位
来源:-   2011-07-19 法制日报   浏览:568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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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意社7月19日讯 两年前发生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些漏洞。   为堵住这些法律漏洞,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中,许多常委委员提出,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必须把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获赔平均需要3年以上时间   按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劳动者患职业病后诊断难、索赔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田玉科委员指出,劳动者要获得职业病的诊断和索赔必须经过10余个医疗和法律程序的漫长过程。有调查表明,职业病患者获取赔偿平均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   田玉科委员分析,职业病诊断难的原因主要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少。   为破解这一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有职业病诊断资质,且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举证难是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和获赔难以逾越的一道障碍。田玉科委员说,根据现行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做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就无法做出诊断。   对此,修正案草案一方面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责任,增加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这些条款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田玉科委员说。   制度设计向劳动者适度倾斜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应当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强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任茂东委员说,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应当明确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权利、确立劳动关系仲裁一裁终局制、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等。要采取向职业病患者适度倾斜的制度,最大限度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任茂东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劳动者要提供相关职业卫生材料,这几乎是不可能的。现在,很多企业关闭破产、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工人干了一年多甚至连一件工作服都没有,根本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导致当前职业病诊断难的主要问题。   在制度设计上应给予劳动者更多便利,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茂东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中应规定简单的受理流程;劳动争议诉讼期间的治疗和生活费用给付制度要有效、便于操作;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刘振伟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应对特殊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作出规定。目前,短期工作人员、破产改制企业人员的职业病待遇落实难。这些人员多属于建筑、煤炭、冶金等行业,工作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劳保条件差,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困难,用人单位的后续处理也往往不到位。   建议为这些人员做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采取由用人单位交纳保证金、建立防治基金、加强行政监管等多种措施,保护他们的职业病防治权益。刘振伟委员说。   刘振伟委员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时限作出规定。应借鉴工伤鉴定、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时限,以避免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久拖不决。   工会应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参与职业病防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权利。   应当再赋予工会组织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刘振伟委员建议,要引入工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尤其是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提起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提供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等方面,要发挥工会的作用。   南振中委员也认为,为切实发挥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工会应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南振中委员还指出,修正案草案规定要建立行业协会规范机制,但是具体条款中没有对行业协会的权责作进一步说明。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铸造、陶瓷、机械等30多个行业,目前仅有《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和《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等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南振中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有制定本行业职业病防治规范的职责。(本报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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