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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模式”将使中标产品数量增加
来源:-    浏览:296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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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鸿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双信封、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单一货源承诺”的要求,全国已经有20余个省、市实施和公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案。在2011年已经公布招标结果的省份中,基本药物中标产品数量较2010年大幅减少。

  江苏省本次公布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方案(以下简称“江苏模式”)与其他省、市的最大不同在于,“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的不同质量要求,以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为基础,将药品划分为4个评审组分别评标,确定每个组的中标入围产品”,此方法将使不同厂家、同通用名、剂型和规格的产品,在几个组中分别中标,中标产品数量将大幅增加,文件中关于单一货源承诺的要求将成为利空。

  “江苏模式”将产品划分为4个评价组,第一组:基础大容量注射液。第二组:专利保护期内(新化合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药品;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国家中药保密处方;优质优价中成药;2001年以来获得国家科技奖奖项的药品。第三组:《200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化学药品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100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及《中成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在前50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国家监测期内一类新药;获得美国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日本JGMP认证证书的制剂生产线生产并向相应国家出口的国产药品(上述地区进口产品视同);首仿药品。第四组:其他通过GMP认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同一品种同时满足多个分组条件的,则按以上顺序依次予以划分。

  从上述的分组方案看,除了基础大容量注射剂外,相当于把现有的基本药物划分成3个质量层次,在每一个质量层次中,只要经济技术标入围,价格最低者为拟中标入围产品。这样,如果一个产品在3个质量层次都有不同企业产品投标,中标的产品将会是每个层次一个,最多将会有3个产品中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药品采购申请时,将从上述中标产品中进行二次选择,通过采购平台递交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经审核汇总后发送给指定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按照采购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按配送要求,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事实上,“江苏模式”可能会出现五大结果:一是如同“上海模式”一样,外资产品进入基本药物的比例将增加,品牌企业产品中标比例增加。二是第二、第三层次的产品中标价格将维持之前非基本药物招标价格或略有降低。三是第四层次的产品将面临价格的激烈竞争,与“安徽模式”结果相同。四是医疗机构面临二次选择,中标产品将面临二次攻关,高价药品更受医疗机构青睐;中标企业公关成本增加;单一货源的承诺成为一种形式,不能起到批量降价的作用。五是由于高价药被青睐,政府基本药物投入成本增加。

  笔者认为,区分质量层次的根据之一是满足各层级人员的用药需求,因此在中标产品上划分出不同的层次,这与基本药物制度满足老百姓基本医疗需要的目的相违背。患者都愿意选择“最好”的药用于自身或家人医疗,而区分后的结果是让患者觉得“价格越高,质量越好”,而去选择高价药品,在现行顺价加价的价格体系下,高价药品也正符合了医院、医生的选择,这样的结果将使很多廉价质优产品退出市场。

  国家应从医保报销、药品使用、处方管理等多方面解决原研、专利、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基本药物产品的临床使用问题,如对于同一通用名的产品,医保报销的金额相同;或一个按照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一个按照医保的报销比例,采用不同报销比例等。药品招标不能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通过招标来解决。

  近年来,由于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成为国家医改重点,而忽略了对原有占80%份额的非基本药物的招标的探讨,这部分产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始终没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实,在基本药物招标中,还必须尽可能地摒弃十年来药品招标中曾经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质量层次划分催生的两级价格、二次攻关、价格越高越受欢迎等等。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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