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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层保健食品监管支招
来源:-    浏览:526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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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高友  蹇  斌

  编者按

  在新形势下,如何尽快适应监管新体制,履行监管新职能,确保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开好局、起好步,是每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人员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那么,基层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应如何开展呢?本版今日刊出《为基层保健食品监管支招》,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大家交流提供参考。

  “九查九看” 

  深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经过实践,我们认为,强化日常监管,要采取“九查九看”措施。一是查管理制度,看是否建立、落实,主要是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无库房可不查)、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培训制度;二是查标识标签,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三是查产品保质期,看是否过期;四是查供货商及产品资质,看有无供货商及产品资质;五是查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看有无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票据是否真实,其保存期限是否少于两年;六是查产品台账,看是否记录进货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供货商等内容;七是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看是否进行了体检;八是查场地卫生、产品码放、储存环境,看经营场所、库房卫生、储存环境,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专用销售区域或专用货柜(架),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九是查店内宣传,看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部法规  

  严肃处理六种违规行为

  在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是对声称27种保健功能之一,但未获得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有“QS”标识,属于普通食品夸大宣传,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如无“QS”标识,先检查经营单位能否提供该批次产品的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处理;能够提供法定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法定检验报告复印件,但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理;或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可依据《药品管理法》按照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

  二是获得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先检查其标签说明书相关信息是否与在国家局或卫生部网站检索的信息相一致,如不一致再进一步检查其是否存在技术转让、委托加工等行为(可通过批准证书持有人或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如属于冒用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的产品,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标签、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的规定,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三是保健食品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理。

  四是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或《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理。

  五是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进货台账或销售台账,或者制度、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经营单位没有索要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复印件,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没有持有产品批准证书、生产单位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以及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的,责令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经营单位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处理。

  六是现场检查店内销售资料中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内容的,可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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