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食品药品职业教育的春天来了
来源:-    浏览:270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14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 本报记者  王春梅

  行业发展的辐射效应

  质量安全的基础工程

  7月9日,全国食品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召开。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河南省医药学校校长左淑芬、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黄庶亮等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这标志着食品药品职业教育的春天来了!”

  行业发展的辐射效应

  据专家估算,到2020年,全社会对执业药师的需求将达到80余万人,“十二五”期间,食品药品行业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每年可能至少增加25万人。

  然而,与食品药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旺盛的人才需求相比,食品药品职业教育却似乎慢了半拍。以医疗器械技能型人才为例,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医疗器械类专业体系还不够健全,课程设置的针对性不强,实训基地较少,用人单位难以从目前的教育体系中直接获得所需的专业人才,而高技能型的医疗器械人才更是成为了健康产业急需而又紧缺的专门人才。

  技能型人才的缺乏,也是教育部门力推职业教育的动因。2010年11月,教育部批准成立了全国食品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建和管理,负责对食品药品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同时对本行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司司长张耀华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中,既有各医药学校的负责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处的负责人,也有来自医药企业的代表。

  在7月9日的成立大会上,张耀华表示,人才队伍是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第一资源。随着我国食品药品产业的不断发展,全行业对各层次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药品行业职业技能型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人才严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食品药品行业的发展。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深入研究我国食品药品行业职业教育的现状,进一步调动全行业的办学力量,共同推动食品药品行业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正是因为如此,面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立,各医药学校负责人齐呼:“食品药品职业教育的春天来了!”

  质量安全的基础工程

  “齐二药”事件虽已经过去了5年,但是业内人士对这一案件的反思从未停止过,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其中一个重要话题。

  在7月9日举行的全国食品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这一话题也屡屡被提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司长徐景和说,去年下半年,他曾经到美国学习FDA的餐饮监管经验,发现美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职业教育,每个餐饮单位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都必须取得相关证书。徐景和指出:“无知者无畏,有知识的人往往更有敬畏之心、更有信仰、更有力量。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加快步入科学监管的发展轨道,需要持续良好的职业教育。”

  的确,像新版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这样的培训内容,如果将其引入职业教育的课堂,进行长期持续的教育,其效果远远强于短期的速成培训。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处副处长唐何等与会代表纷纷建议,要积极推行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准入,从源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据记者了解,新成立的全国食品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摸家底”。由于食品药品行业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着地域差异,各校之间的课程体系、教学大纲、教学条件和实训基地建设水平不一。因此,教学指导委员会首先要就全国相关院校食品药品及各相关专业的设置情况开展调研,力争做到全面盘清家底、摸清院校现状、明确企业需求。调研完成后,要利用2~3年的时间,依托全国各相关院校和企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规划和领导下,研究并制定食品药品职业教育行业标准、职业资格标准、专业设置标准、课程体系标准,以及教材标准。

  另外,全国食品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还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为契机,积极推动医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和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的调研、制定工作,为行业和企业选人用人提供一套科学、规范、严谨的参考依据,确保进入到行业和企业的技能型人才具有相对统一的技能,同时也为各相关院校统一教学要求和教学标准、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春天来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这样的评价中不难看出,与会代表对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之后我国食品药品职业教育的发展充满信心,也饱含期待。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