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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卫生部就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来源:-    浏览:303   更新时间:201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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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卫生部就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发出通知,要求——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本报北京讯  新修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不断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处置联合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不断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处置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强化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工作,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及时控制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和医改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条件,确保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要特别做好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动监测、报告、分析和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特别是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药品重点监测,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控制药品风险。据悉,国家局将组织制定药品不良反应重点监测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指导重点监测工作的开展。(国讯)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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