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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药店向个人出租柜台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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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三秦都市报报道,昨天,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相关禁令,要求全市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销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切实维护患者权益,同时将开展医药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相关《许可证》。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将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医疗机构不得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同时,为了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凡参与农村“两网”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医务人员给予回扣,违者取消配送资格。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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