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批被冠以“专利海盗”称呼的跨国公司或境外组织抢滩新兴市场国家,或在国际市场对高科技公司发起知识产权攻击,引起各国
产业界担忧。
为应对国外专利海盗公司抢滩国内市场或在境外对印度企业发起攻击,印度政府近年来出台一系列防御性专利策略,如发起专利公益诉讼,阻止印度技术被抢注专利;通过非专利的“防御性公开数据库”,帮助全球各国专利局审查员驳回抢注印度技术的专利申请;积极挖掘大量可能被抢注专利的印度技术,抢先实施专利“防御性公开”等。这些策略对保护印度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借鉴。
专利海盗(英文名为PatentTroll或PatentPirate),也叫专利流氓、专利蟑螂、专利钓饵或专利投机者等,是指那些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往往是破产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
从2000年开始,印度政府开始启动TKDL数据库(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项目的建设,先后组织了1000多名专家,负责搜集、整理印地文、梵文、阿拉伯语、波斯语、乌尔都语、泰米尔语等各种语言记载的印度现有技术,以及印度公开使用而未有文字记载的一些现有技术,还负责把上诉技术翻译成5种国际语言: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以此来阻击外国企业申请与印度民间传统技术相冲突的专利,争夺印度的知识产业的利益。
TKDL电子数据库设立了强大的搜索引擎,可供各国专利局检索使用。目前,印度已与欧洲专利局(EPO)、美国商标专利局(USPTO)、英国商标专利局(UKPTO)等国际知名大局签署合作协议,向后者提供TKDL的数据检索服务,并不定期提供针对特定专利申请的检索、分析报告,帮助外国专利局审查员驳回专利申请。
目前TKDL数据库已包含印度数千年来积累的数十万项天然药物和生物技术发明,如20多万个天然药物处方发明;TKDL的电子文献量已超过3500万页,并仍在快速增加。
在印度,任何人如果认为一项专利申请没有披露或错误地披露了专利申请涉及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都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驳回专利申请。因此,为了促进专利授权,发明人会尽量全面、准确地公开发明涉及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这一规定对促进TKDL的扩张和应用也有好处。
TKDL是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被欧洲专利局、美国商标专利局等使用的大型非专利数据库。印度政府可以向其添加任何现有技术资料,或者把可以申请专利的大量技术创新抢先在TKDL中实现防御性发表,从而节省专利部署费用。这样,TKDL就会成为一个大型的非专利防御性公共数据平台,在各国专利审查中发挥重大作用。
同时,印度政府还在国内组建了一个团队,负责“全球范围内侵犯印度技术的专利性审查”,即跟踪、监视全球范围内可能“抄袭、侵犯”印度公知技术的专利申请,把检索、分析报告抢先发送给各国专利局审查员,帮助其驳回相关专利申请。从某种意义上说,印度实际上组建了一个阻止全球“有害专利”授权的“专利预审团”。
这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很高,业绩不菲。例如,仅在天然药物领域,印度这个团队在2009年向欧洲专利局提供了36个应予以驳回的专利申请及其对比证据清单;截至2010年6月下旬,名单中已有15个专利申请被欧洲专利局驳回。不久的将来,印度“全球专利预审团”的专利检索报告产量将突破每年3000份,这些报告的目就是要阻止危害印度利益的专利获得授权。
法院判例催迫政府维护经济安全
在海外对威胁印度产业安全的专利提出法律诉讼,需要大量的律师费、证据固定和翻译费等,私人机构一般没有承担这些费用的积极性。即使是受到海外专利影响的印度企业也不愿意出面,因为其他企业可能“搭便车”。因此上述费用应当由政府“买单”。一些行政诉讼已催迫印度政府对此“买单”,并在全球出击,积极维护印度经济安全。
例如,印度联邦最高法院曾受理一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原告是私人,被告是三个国家部门,诉讼理由是:三个国家部委没有在《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异议期内对一项欧洲专利提起异议申请,因而错过了提起异议申请的机会。据印度科学界舆论,争议的专利技术实际上来源于印度传统知识,一旦申请人获得该权利,印度经济会遭遇较大损伤。
在另一起行政诉讼中,印度联邦最高法院命令印度政府必须在答辩起诉状的两周内对美国孟山都公司在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一项小麦专利提起异议程序,这一行政诉讼的原告也是印度私人,被告是印度政府,诉讼理由也是印度政府不作为。
印度是全球最大的判例法国家,联邦最高法院确认的判例法规则就是通行全国的法律。该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实际上明确宣告:印度政府有义务全球出击,积极监视、发现侵犯印度技术,威胁印度产业安全的专利,并出面阻止其授权,撤销其授权,或申请其无效。
私人和政府发起申请专利无效的诉讼
印度私人和政府频频出面发起公益诉讼,通过异议等方式无效国外专利。2010年,印度科学和工业研究委员会(CSIR)向欧洲专利局(EPO)一位审查员发出专利检索分析意见与证据文件,认为丹麦某知名企业申请的一项专利在印度早已公开使用。最后,丹麦公司不得不主动撤销该2007年提出的专利申请。
2010年6月10日,CSIR在EPO审理的专利异议诉讼中,成功驳回中国一家医药研发和制造企业的一项药物专利申请的授权。涉案专利申请于2007年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9个月异议期内,这一专利申请被CSIR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相关药物成分在公元前1500多年前就已经在印度使用,公元9世纪的发明证据可以证明印度已经公开使用相关技术,因此来自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欧洲专利局在2010年6月10日宣告CSIR胜诉。这一案件中,CSIR及时发起异议程序,缴纳异议费用,并陆续提交了大量证据,其背后拥有大批印度科学家提供的技术、翻译支持。
此外,印度在海外的专利诉讼频频指向欧美知名企业。印度科学技术与生物研究会的VandanaShvia博士、欧盟议会的绿党、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在欧洲专利局发起针对美国农业部和一家美国跨国公司的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历经六年,欧洲专利局最终裁决上述专利缺乏创造性。
截至目前,印度政府曾对利用姜黄提取液治疗创伤的美国授权专利提出无效申请,还对孟山都等大公司的专利提起了异议或无效诉讼。印度政府还在坚持不懈,在一场历时10年的欧洲专利局专利异议诉讼案中胜诉。
印度政府还通过抢注专利来实施防御性公开。印度政府启动了一个通过抢注专利来实施防御性公开的CSIR项目。印度政府发现,无效一个专利的费用远远超过撰写和申请一个专利的费用。因此,抢先申请专利但放弃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可以实现廉价的防御性公开。CSIR项目防御性公开,可以阻止别人获得垄断权,但不能帮助印度企业获得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