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修改医保缴费工资基数须5种情况下才能进行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3月04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自4月1日起,本市医保参保单位或个人如果修改缴费工资基数必须是遇到参保人员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等5种情况下才能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出通知,首次就如何调整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作出明确规定。   该通知规定,今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启用后,只有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这些情形包括:参保人员失业后再就业且继续参保的;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街道社保所参保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转入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确认参保单位申报不实的;参保单位录入错误的;其他确需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如果修改缴费工资基数的,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凭证。   据了解,医保缴费基数的高低,和参保人员的医保报销水平相关,直接与劳动者的权益挂钩。此前,本市在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调整方面,没有出台过具体管理的通知。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