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中央厨房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餐饮连锁企业开设中央厨房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央厨房应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规范》明确,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规范》强调,申请人必须建立健全中央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规范》要求,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中央厨房应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据悉,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中央厨房监督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相关链接:中央厨房是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独立于其各连锁餐厅、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的单位,用于集中化、标准化完成各连锁餐厅后厨的食品加工制作,并将生产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提供给各连锁餐厅,经连锁餐厅简单加工或分装后销售给消费者即时食用,其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有时也向连锁企业外部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