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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植物药的相关定义
来源:-    浏览:817   更新时间:2011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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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草药物质(Herbal substances)
 
  所有未经加工的植物全株、片段或切制的植物、植物部位、藻类、真菌和苔藓类,都可称为草药物质(或原药材),它们通常是干燥状态,但有时也可是新鲜的。不经特殊处理的某些分泌物也可作为草药物质。草药物质依使用的植物部位来定义,植物名依照双命名系统(属、种、变种和命名人)命名。
 
  2. 草药制品(Herbal preparations)
 
  也称草药加工品或原料药,由草药物质制备而得到,制备方法如萃取、蒸馏、压榨、分馏、纯化、浓缩和发酵。这些草药制剂包括粉碎或粉状的草药物质、酊剂、提取物、挥发油、压榨汁和经加工的分泌物等。
 
  3. 草药产品(Herbal medicinal product)
 
  以一种或多种草药物质、一种或多种草药制品、以及一种或多种草药物质与一种或多种草药制品复方作为活性组分的任何一种药用产品。
 
  由此可见,在欧盟,植物提取物属于草药制品,为原料性产品。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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