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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酒涉嫌虚假宣传 史玉柱营销团队站在风口
来源:-    浏览:844   更新时间:2011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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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玉柱营销团队 涉嫌虚假宣传?

  《华夏时报》报道称,早在2010年2月,青岛市卫生监督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了解到黄金酒宣传材料中“十大症状,见效明显”的表述后就认为黄金酒的宣传涉嫌违规。

  王海在对黄金酒的《民事诉状》中称,涉案产品系保健食品,却在未经审核许可的网站广告和宣传册广告中宣传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第十一条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该《民事诉状》中指出,黄金酒通过网站广告和宣传册广告宣传产品成分的治疗功效明示或暗示产品本身具有治疗肾虚腰疼、筋骨无力、高血压等数十种疾病。同时黄金酒的网站广告和宣传册广告也没有通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核许可,严重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网站广告和宣传册广告虚构了六味药材可以治疗“性事冷淡”、“压力过大,用脑过度” 等疗效,欺诈消费者。

  该《民事诉状》中指出,黄金酒的网站广告和宣传册广告中却对六味药材的功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不符,任意夸大或虚构。例如龟甲的功效夸大了治疗“身体瘦弱”等,鹿茸功效夸大了治疗“免疫力差”等,杜仲夸大了治疗“夜尿频多”等。

  史玉柱营销团队虚构六味药材的功效,借以扩大市场占有率,欺诈消费者。另外,网站广告和宣传册广告均未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且隐瞒了“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称,该报曾致电五粮液保健酒公司副总经理刘国强。刘国强表示黄金酒确实接到过一些消费者的投诉和起诉,但最后都以胜诉告终。而对于夸大效果等指责,刘国强回应称,黄金酒从来没有明确说产品有治疗、治病等功效,宣传册上只是标明药材本身的药效。

  然而,对于刘国强所称“黄金酒从来没有明确说产品有治疗、治病等功效,只是标明药材本身的药效”的说法,资深法律人士认为,对比网站以及宣传册上宣传的 “十大功效”,这明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另外,五粮液集团从没有自己掏真金白银协助品牌商运营的历史,并且在合作之初,双方已经明确黄金酒的品牌所有权和运营权都归属史玉柱所有,由此可见,史玉柱团队应对误导消费者行为负主要责任。

  常看电视的人一定都熟悉一句广告词:“送长辈,黄金酒!”这条广告长时间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高频率播出。黄金酒全称为黄金牌万圣酒,由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五粮液(28.03,0.72,2.64%)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黄金酒主打礼品酒概念,其广告宣称该款酒适合送给中老年人,但一些中医专家却告诉本报记者,黄金酒不但不适合随便送给中老年人,年轻人也要经过医师、药剂师分析指点,才能判断是否适合饮用,随便饮用黄金酒会招致身体受到损害。

(责任编辑:曹元水)

 

黑新闻:黄金酒被疑欺诈消费者
  “送长辈,黄金酒”的广告再次铺天盖地、狂轰滥炸,黄金酒的促销人员在各大商场、药房也都开始了强劲的促销活动。记者走访调查时发现,黄金酒促销人员见到顾客变会积极推销,根本不问是顾客的身体状况、买给谁喝。但是,如果黄金酒仅仅是一种酒、一种饮品,消费者花钱买到的是一种有面子的“礼品”也就罢了,但它六味中药的药用添加,却为一些消费者埋下了隐患。近日,就有一些市民拨打本报热线表示质疑:老年人、长辈们都宜喝黄金酒吗?医生称,很多人群不适合引用黄金酒,尤其是不建议60岁以上的老人饮用。为此,本报记者搜集若干资料,与市民一起关注关于黄金酒的诸多问题,防止市民饮用不慎造成身体伤害。 


  促销不询问顾客状况

  “黄金酒促销活动,送礼有面子——”近日,各大商场、药房都纷纷推出了黄金酒促销专区,有的商场甚至在显眼的位置将黄金酒摆成金字塔状,数个促销人员齐上阵。在市南区香港中路某大型购物超市的卖场,记者在食品区远远的就可以看到大幅的促销广告,货柜上摆着数十盒黄金酒,几名促销员站在周围,其中一促销员正在向一位白发的老者介绍黄金酒,在促销人员的一再推荐下,老人将一盒黄金酒放进了购物车。“老人看上去都近七十了,也能喝这酒么?”记者走近询问时,促销人员首先告诉记者这酒专为老年人群体酿造,绝对可以放心饮用,随即开始向记者介绍黄金酒,称“送长辈礼品,选黄金就对了!蓝盒的促销价才128元!”

  据了解,黄金酒属于药酒,不少市民会对酒精或内含的药物成分过敏,促销人员理应进行询问说明,但是记者走访家乐福、绿色大药房等超市和药房时,几乎没有遇见黄金酒促销人员向顾客询问饮用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


  市民:

  广告诱人多半送老人

  记者调查时发现,除了一些老年人购买黄金酒外,很大一部分购买者是30岁上下的群体,而这些购买者多半都是送礼。“中秋节月饼肯定是要送的,但是也不能只送月饼啊!送其他的东西又担心太俗套,电视上一个劲的宣传黄金酒,说是对老人身体好、送礼有面子,所以就选择买它了!”在市南家乐福刚买了一盒黄金酒的高先生告诉记者,第一次和女友去未来的岳父母家过中秋,选择礼品方面愁坏了他,买蜂蜜?牛奶?海参?都没啥新意。“而黄金酒广告做如此诱人,岳父、母又经常看电视肯定也看到了黄金酒的广告,所以干脆就选择了买黄金酒。”高先生说,他不少朋友都和他有相似的经历,送老人的东西都很慎重,但当记者询问其是否了解黄金酒时,高先生称完全是看了广告宣传,具体的情况还真不了解。

  记者从促销员口中得知,来买黄金酒的人大多数都是送人,比如送父母、领导等等,很多人都不用促销人员介绍,有些人甚至直接到货柜拿上酒就去付款了,很少有询问黄金酒具体情况的顾客。

(责任编辑:曹元水)

质疑:

  真的适合所有老人?

  针对五粮液铺天盖地的黄金酒广告宣传,“送长辈,黄金酒”真的如广告中所说适合中老年人群吗?网上诸多网友和消费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记者查阅医学资料并咨询了医药专家后了解到,黄金酒中加入的鹿茸、龟甲、西洋参、杜仲、枸杞子、蜂蜜这六味中药的主要功效是补阳气,适合肾阳虚的人;但对于高血压、心脏病以及一些不受补的消费者来讲,可能更多带来的是一种伤害。同时,黄金酒在国家药监局注册的资料显示,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者、易疲劳者;不适宜人群只有少年儿童。既然这几味中药都是药性比较强的补药,含有这些药物成分的“药酒”肯定会有不适宜人群,怎么可能会适合所有老年人饮用?

  专家:

  不建议所有老人喝

  中秋将至,送长辈,可以放心选择黄金酒吗?万一恰恰属于不适合该产品的人群而出现不良症状可咋办?海慈医院宋主任称,30岁以下的人不适合喝;经常做剧烈运动的人最好不宜喝;60岁以上老人都不建议喝;高血压、心脏病患者都应该是禁喝;即使身体健康的中年人,也要在医生指导下饮用,一般医生都会建议少量喝。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人群不适宜饮用黄金酒:湿热体质的人、早上起床之后口特别干的人、起青春痘的人、便秘的人、口臭的人等。

  另外,宋主任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组统计数字,数据显示北京市18岁到79岁的人群中,高血压的人达到30.3%,而中老年人高血压发病率更是超过50%。中老年人是高血压高发人群,发病率高达25%-40%,年龄为60-69岁人群的发病率约为50%,而70岁以上人群的发病率则高达 75%。因此,即使按照中老年人高血压发病的最低概率25%计算,4个中老年人里就有一人患高血压。宋主任称,青岛的大概状况不会差别太大,按这个数字算下来,至少半数以上的中老年男性不应该饮用黄金酒。

  药监局:

  不适人群应标注出

  青岛市卫生监督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称,早在2010年2月,监督执法人员在了解到黄金酒宣传材料中“十大症状,见效明显”的表述后就认为黄金酒的宣传涉嫌违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即使是保健食品,也应该有不适宜人群的标示,应该清楚地标明每一种不适合该类产品的人群。公开资料显示,黄金酒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名为“黄金牌万圣酒”,由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药监局工作人员称,黄金酒所采用鹿茸、龟甲、白酒等主要原材料药材合在一起,就是一剂补肝肾的中药。每一种中药都有相对的禁忌,而这些中药结合在一起,也有相应不适合饮用的人群。黄金酒包装上“不适宜人群”仅标示为少年儿童。工作人员强调,事实上孕妇是绝对不能饮用黄金酒的,另外,黄金酒饮用建议中“每日两次、每次30ml”的使用量也偏大。

  工商:

  涉嫌不正当竞争

  黄金酒的宣传是否违规?其包装等内容是否合规?记者咨询了青岛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称,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都属于虚假宣传。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第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黄金酒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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