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20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召开视频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将于2月1日起施行。新规指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除了医疗机构,还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保健机构和戒毒机构等单位。
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办法规定,如果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得安排这类人群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针对单位内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员工,为实时掌握他们的健康状况,新规要求,单位应当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有安全隐患药械须及时召回
销售出去的产品出了问题怎么办?马上召回!和汽车、电脑等许多消费品一样,药品器械生产企业一旦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主动召回。药品、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是此次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器械,并通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则要主动召回隐患药品器械,并对召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如果企业未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
药品夸大功能将被“停售”
日常生活中,一些药品广告夸大其词,蒙蔽了不少消费者。对此,此次新规将药品器械广告的管理纳入其中。
如果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医疗器械在辖区内的销售、使用,同时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为进一步强化非药品冒充药品现象的监管,《办法》提出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区域、分柜台储存、陈列,并设置明显标识;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宣传资料,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
在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类似活动中,都不能销售药品。患者买药要凭医师处方,药店、医疗机构等才能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