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严禁市(州)及以下设立采购机构或以其他形式自行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或委托省级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交易服务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五)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六)组织及工作机构:省卫生厅是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省级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七)参加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医改领导小组授权省卫生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