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工商总局:健康专题栏目发布医疗广告须标忠告语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2月22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天津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2月2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   通知要求,各地要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   强化对广告经营者的监管,规范医疗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行为。督促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对设计、制作和代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严厉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   强化对广告媒介单位的监管,构筑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防范体系。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督促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媒介单位发布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媒介单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发布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