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和第八次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确定的有关原则,以及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请核准2010年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函》(湘药管办函〔2010〕23号)和《关于请核定部分中标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的函》(湘药管办函〔2010〕24号)确定的14996个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经我局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确定了2010年度我省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14788个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2010年度我省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不得高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
二、本次发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是根据湘药管办函〔2010〕23号、24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严格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由我局8月31日发布的2010年度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投标报价指导价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执行,超出此范围的按相关规定不予发布。
三、根据中标价格和《湖南省网上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医〔2009〕170号、湘价医〔2010〕43号)规定的差别差率计算了各医疗机构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对于其中政府管价药品中的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将其降到最高零售价格。
四、根据中标价格和差别差率计算的各医疗机构执行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对于同一生产
企业、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的不同规格和包装存在差比价倒挂和明显不合理的,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人员按照统一原则对38个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和理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另行发布。
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一批省增定价药品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进行了核查(湘价医〔2010〕73号),由于部分企业未及时报送资料,我局于8月20日进行了催报(湘价医〔2010〕119号),但至今仍有部分企业未报送资料。为避免成本、价格不实,对相关企业7个中标药品不发布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作废标处理。
六、由于投标报价指导价、质量层次等不匹配和企业报价高于政府最高零售价等原因造成本次未发布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163个中标药品,省药品集中
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后,我局再另行发布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七、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本公告价格执行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责,强化对本区域范围内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管,发现违反规定差率加价、超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向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