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宣布
,对发布广告时存在“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利用医疗机构
、专家
、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行为的五种
药品,采取暂停在湖北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
这五种药品是: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桑枝颗粒
、陕西金象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鞭胶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定眩丸
、辽宁华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疏风再造丸、重庆陪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颈肩腰腿一贴灵。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除暂停在湖北销售外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
企业还须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
,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