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一、医药价格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
二、医药价格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到2011年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到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一是调整我省政府定价药品范围;二是明确政府定价药品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价格;三是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在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基础上,省物价局将积极探索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建立医药价格监督长效机制,以规范政府定价和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