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遏制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宣传行为,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山东省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规定》明确对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四种情形的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应对相应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初步意见和相关证据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取暂停该药品在全省范围或一定区域内销售的强制措施,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纠正违法行为、发布更正启事后,可以按程序申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要求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