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重庆市
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向我局报送的2010年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部分中标药品的入围结果,并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及《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渝
医药采购办〔2010〕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基本药物第二批中标药品的778个品规的具体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一、二),请遵照执行。
此次公布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具体零售价格执行范围为全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全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严格按照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公布的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格执行,不得加价。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