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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腐败到底还是改革重生?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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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谈起药品招标,人们津津乐道的当然是前不久武汉暴出的“药贪”现形记,其中的内幕之黑,涉案面之广,将招标采购中的一系列问题袒露无遗,从而再次引起各界对药品招标制度的质疑。这次的事件很容易联想起广州贝氏药业2001年状告卫生部一案和其今年以招标中有违规行为而向云南九大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家药企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频频告官呢?“无风不起浪”,如果不是药品招标中确实常有“猫腻”,贝氏又怎会费力伤财地打官司?因此分析找出药品招标中的痼疾是势在必行。 从武汉“药贪”案中可以发现:在“医药公司——药品集中招标办公室——招标公司——医院”这条招标链的各个环节上都滋生出腐败的“恶之花”,不论是负有监督职责的药监局市场监督处副处长,还是掌控医院药品采购“生杀大权”的药学权威,无一例外地都倒在医药公司向他们发射的糖衣炮弹下。看来招标中普遍的行贿受贿现象不单单涉及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也与制度建设、管理上的漏洞有很大的关系。 问题一:目前各地虽然都成立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机构,上有领导小组和指导委员会,下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但领导们多是挂个名,一般不做具体工作,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中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也被束之高阁。因此招标工作实际成了几个人玩的游戏,他们一手遮天,想谁中标谁就能中。于是药企们便开始锁定目标,集中公关,将这少数几个关键人物笼络于他们设的利益网中,从而为自己大开后门。收取了人家好处费的领导们,当然就得乖乖地“办事”,招标过程中的“暗想操作”也就不足为奇了。 问题二:招标领导们之所以敢为所欲为, 是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督。由于标的的决策工作不对外公开,没有透明度,毫无舆论的监督。另外,各地成立的专门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中,真正懂药品知识的不多,监督起来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专家委员会在审核药品时,常常要面对上千种药品,走过场形式的多,再加上专家们大多也不愿得罪人,监督机构也便形同虚设。 问题三:武汉市首家通过GSP认证的汉深医药公司总经理叶柏森曾多次抱怨,公司药品“中标就死”,最终还是进不了医院。这位负责人说,由于同一个药品中标的太多,而中标企业与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又没有明确采购数量,药品中标后,企业还要争先恐后地到医院跑关系、找路子。这种“中标就死”的情况说明招标部门在编制药品目录、确定中标企业数量等关键环节上尺度把握不当,其中的水分较大。 问题四:整个招标过程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药企们要组织专门的班子应付各级各类的招标,准备各种资料复印件,而且招标单位还以各种名目,打着看似冠冕堂皇的招牌,向已中标的企业乱收费。据了解,招标单位对中标方的要求非常苛刻,要向其收取评审费、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管理费、入围费、中标服务费、药品质量检验费、会务费、场租费、网上招标培训费,等等。而这些费用药企事先都已算入了制药的成本中,这也成为药价虚高不下的因素之一。 问题五: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药品招标过程中的非公平竞争环境和各种收费的不合理,致使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不去招标,或者取巧中标。据了解,国家规定,新药第一年可以由药企自主定价。于是药企的策略就是:新药过了“自行定价期”后,改头换面再包装成新药。如一种新抗菌药一盒卖10元,成本2元,利润就是8元。第二年,政府招标了,2元玩不转了,便改针剂吧,加大一点剂量,变成新药,价格随意定,15元了,反正相关单位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死活不参加招标!再比如,某种特药批发价为40元,但企业为抬高药价,就通过自己旗下的3家公司去投标,招标中介公司也不仔细考察竞标主体,结果中标价竟定在100元以上。企业的这些利用药品招标中的管理漏洞、钻空子的办法严重影响了招标工作的良好秩序,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看来药品招标中的毛病的确多且复杂,难怪群众们议论纷纷又无可奈何,企业叫苦不迭却得罪不起。当初,这个被称为药品流通体制一项重大改革、旨在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阳光工程”,如今背负骂名,遭到许多人的否定。今年5月,就有13家医药协会联合上书要求停止药品招标采购政策。那么,药品招标制度真的到了无可救要的地步了吗?实际上招标早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理想的竞争手段而引入到各行各业,所以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制度的建立、运作还没有达到药品招标所需要的水平。故改革招标制度、加强监管、完善法规才是当务之急。 日前,由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管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就是在酝酿两年之后,广泛听取各界意见才出台的。《规定》中针对当前药品招标中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新的办法和要求。 强化政府责任。为遏制腐败贿赂,避免“暗箱操作”,进一步强化政府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领导作用,新《规定》明确提出,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实施政策,研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及时进行督导,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进行。另外,行政机关不能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方式获取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权。 明确采购数量。新《规定》还明确提出,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必须明确采购数量,并严格执行。“考虑到医院不是药品的最终消费者这一特点,因此特别提出,在合同采购期内,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确定合理的浮动幅度。”这样做使企业不会“中标就死”,也注重了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县级不再集中招标采购,减轻企业负担。要改变各级招标采购过于频繁,企业疲于奔命的状况,《规定》要求:县(市)或单一医疗机构不得单独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一位负责人说:“我们鼓励市(地)进一步联合组织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或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而且,每一个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单位每年招标采购不得超过两次。”同时要求对投标企业在上一期招标中已经提交、尚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各地在药品招标时可以直接采用,不得再向企业索取;强调代理机构更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书费、代理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强调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这样做当然是“为了防止投标企业以奇异规格的替代药品来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同时避免投标企业不合理减少投标药品的规格而影响临床用药。此次提出以剂型为单位进行招标,也与不久前新调整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只公布药品剂型的做法相衔接。” 采用合理的定价政策。由于我国目前 “以药养医”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医院为提取更多的利润,往往就只采购高价药品。为此,国家发改委改进了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由医疗机构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执行。这无疑是通过招标来让利于民的举措。 以上这些规定和要求无疑是针对药品招标中的问题在对症下药,各个相关部门若能切实按照这些方子来开展工作,那么病入膏肓的招标制度也终有阳光灿烂的一天。最近中国足球改革的呼声是一浪高过一浪,足球俱乐部们革除弊病、追求公平竞争的精神和信念是很值得药品招标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们学习和借鉴的。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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