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最后在行业内部密集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是企业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后机会。
6月11日,多家生物制药企业在北京召开了《药品价格管理方法》意见征求会。先声、国药、辉瑞等主流生物制药企业都出席了会议。在此次会议上,生物制药企业普遍对《办法》明确规定的逐步降价和严格的利润率表示不满。
《办法》规定:“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甚至有部分企业代表指出,这样的定价政策是完全扼杀生物制药企业的,因为同类产品定价普遍低于国际市场,这样不利于生物制药企业提高竞争力。
“涨”声热烈
参加此次会议的大部分企业对《办法》规定的生物制品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不太满意。这些企业认为,一般企业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都应该高于中成药和化学药企业,因为生物制品的生产成本普遍比较高,应该在定价上有所照顾。
《医药经济报》记者了解到,虽然生物制品的期间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普遍高于化学药,但却又比中成药、天然药、民族药低。
辉瑞负责亚太部分地区政府事务的关志强表示,国家一直提出要支持生物产业,那就要给予一些政策上的支持,起码在利润率上要有所体现,此外,生物制品需要冷链配送,成本比较高,所以定价时要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更多新闻来源E路有你)。
某央企代表表示,对于生物制药这样的一个高端产业来说,现在并不存在严重的药价虚高现象,简单地以成本来定价很不合适。
另一家企业的代表表示,国内生物制品的定价比较低,同样的产品,国外定价是300元钱,国内只有100多元钱,长此以往,国内企业在后续研发上的投入就会落后于国外企业。
难与招标对接
在《办法》中,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对于生物制药企业,虽然不像商业公司那样有切肤之痛,但这样的规定是否会与招标冲突成为了企业关注的焦点。
关志强看了对于流通差价率的规定后发问:“如果按照这样的差价率核算的话,是不是需要招标呢?”在他看来,这样的规定只会产生两种可能,一是如果严格执行这样的规定,将无法进行招标;二是招标仍然继续的话,这样的规定将执行不了。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每2~3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不少企业对此提出质疑:每年的招标价都有可能不同,如果每2~3年调整一次,发改委该如何去协调?
一直以来,招标价和发改委定价之间的矛盾就很突出。因此,招标价和发改委定价实现统一是企业最希望看到的局面,但这在《办法》中却没有体现。
此外,《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符合获得国家级奖项和出口国外主流市场的药品,以同规格品种的统一价格为基础,按照上浮不超过30%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对于“获得国家级奖项”,有些企业认为一些具体的规定还是比较模糊。
南京先声药业政策事务部总经理罗兴洪对此认为,上述规定的价格调整空间太大。他指出,应该制定相应的细则来决定从0~30%区间中的差别,如果没有这样的细则,那将与逼着企业去公关政府无异。 (来源:医药经济报 记者 贾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