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日前就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重点工作提出目标,2010年江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稳定在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也要稳定在95%以上
2009年底,江苏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86万人和1324万人,参保率都已超过95%。江苏省提出,今年要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参保。江苏提出,要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通过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统筹调剂和政府投入等多渠道筹资,帮助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同时统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2010年底,江苏将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由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参加居民医保。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职工医保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务工所在地的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在巩固发展居民医保制度方面,江苏在2009年底将在校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纳入所在地居民医保制度体系。同时,江苏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将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受益面,吸引居民参保;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相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参保对象连续参保。
江苏省政府在今年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中继续加大新农合的工作力度,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新农合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达60%,最高支付限额全面提高到当地农民平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全省住院实际补偿比达45%。
江苏在2005年就出台了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办法,但城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一直没有制度安排。江苏省六部门去年底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江苏要制定企业职工等就业人员跨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及时接续医保关系的,各地要承认其原有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得设立等待期,实现同城、同制度、同保障待遇。同时建立省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信息管理平台,2010年底前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