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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骗取医保行为不能手软
来源:-    浏览:485   更新时间:2010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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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4月30日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该门诊部通过更改药方的方式,将自费药品更改为可报销药品。此外,还可通过此方式购买核桃、大枣、化妆品、洗涤用品、保健品,甚至包括1000多元的按摩脚盆。(5月3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包括参加者个人、单位向当地医保中心交纳的医疗保险金,以及各地政府财政注入的医疗救助金,这些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群众的“救命钱”。可有些医疗部门把医疗保险基金当做自己的“小金库”来支配,把自费药品更改为可报销药品,甚至可以购到价值1000多元的按摩脚盆,使医疗保险基金白白流失。

  这家门诊部为何把手伸向“救急救命”的医保基金?在我看来,是患者和医院双方互惠互利的结果,对于患者来说,花很少的钱,甚至不花一分钱就可以购到药品,甚至是吃的、用的等日常物品,医保卡成了“打折卡”、“购物卡”;对于门诊部而言,可以骗取不菲的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提高了职工个人收入。

  这件事情曝光后虽然初步得到解决,但对于这家门诊部的处理不能止于解除协议。首先,要进一步追究门诊部的责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此可见,对于这家门诊部的违规行为处罚明显过轻,违规成本太低,还需要对其进行罚款并赔偿损失处理。因为违规成本过低有可能会助长骗保行为,使骗保行为更加猖獗,骗保者层出不穷,只有严刑峻法、依法办事,责令骗保者作出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才能遏制骗保者的违规冲动。

  其次,应该追究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责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根据这家门诊部的“病历”按图索骥,使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患者”一一浮出水面,除让他们把所购置的生活用品等如数退还外,应维护法规的严肃性,依法对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这对其他医疗部门也是一次“示范”警戒,从而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

  其三,需要完善相关制度,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让骗保者无缝可钻。其实骗保者绝非只此一家,还有一些没有发现,或者正在预谋。笔者以为,只有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才能让骗保者无处下手,伸手即被捉。例如,医保部门可以加强日常审核监控,聘请专家对病案进行审核,以及时发现;发动群众加强监督,对举报者进行重奖等提高举报者积极性,对医院、门诊部等定期进行数据分析,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理。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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