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设为首页 站点地图 用户登录
山西等地疫苗事件引信任危机 部分家长宣言拒打
来源:-    浏览:251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09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3月17日,山西问题疫苗乱象被媒体曝出;3月29日,曾因疫苗质量问题被勒令停产整顿的江苏延申卷土重来,7名公司高层因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而被批捕……

  “一系列事件的爆发,提醒已经到了反思我国防疫系统体制的时候。”从上个世纪60年代就开始在县级防疫站工作,现任广东省卫生厅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老防疫”专家许锐恒对此十分感慨。

  “只要利益链一日不断,这些安全事件一日不会停。”作为一直保持近距离观察的资深业内人士,许锐恒昨日在接受本报独家专访时,发出这样的声音。

  疫苗系统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什么疫苗值得信任?本报记者深入走访,力图全方位解开疫苗之惑。

  疫苗之惑

  “宝宝,妈妈不再带你打疫苗”

  一系列疫苗安全事件引发公众信任危机

  有家长已在网上发宣言掀“拒打疫苗”潮

  一篇《宝宝,妈妈不再带你打疫苗》的帖子,在网络上迅速引发家长们的同感。有家长甚至提出,发动“拒打潮”。

  无疑,连串疫苗安全事件已引发信任危机。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负面效应可能进一步增强,但是拒绝疫苗又将直接危及公共卫生防疫这道屏障。对此,“老防疫”许锐恒感到尤为急切,“必须提升公众对疫苗的认知度和知情权。”

  疫苗本质

  没有完美的疫苗

  “要知道,这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疫苗。没有疫苗能提供完全的保护,而又完全没有风险。”许锐恒说,首先要认清疫苗的本质,这一点是目前连很多卫生界专业人士都说不清楚的一个概念。

  疫苗是免疫原,是用含有减毒或死(灭活)的致病细胞悬液(通常是细菌、病毒或毒素),注入人体或动物后,刺激免疫系统产生特异性的抗体,获得免疫力,抵御特定的病原体,从而预防相应的疾病。

  由此,疫苗的工作机能是,先让人体得病,再诱导人体产生抗体,因此其别名是“模拟坏蛋”。既然是“坏蛋”,在防治的同时,也可能令个别人体致病。

  正因此,疫苗本身就是不安全的。科学上所谓的“安全”实质上是经济净效益——好处大过坏处,另一层含义则是,疫苗的风险在可以承受范围内。

  “经验表明,大多数看似是疫苗引致的‘不良事件’实际上不是由疫苗引起的,而是偶合的,也就是同时发生但并无关联。有时,则与可预防的错误有关,比如疫苗的存储、操作或管理等。”许锐恒说。

  疫苗局限

  “很难结束的游戏”

  关于疫苗的本质,许锐恒讲述的一个典型例子很说明问题——用于防治“小儿麻痹”的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即人们熟知的“糖丸”,世界卫生组织的态度产生了从推广到最终停用的转变。

  这是预防医学领域著名的“一个很难结束的游戏”。1988年,全球脊髓灰质炎流行国家有125个,瘫痪儿童估计每年35万,每日近1000例。因此,世界卫生大会迅速通过了一项决议,号召到2000年全球根除脊髓灰质炎。

  但这一目标直到2009年底都未能完成,除了四个仍有本土脊髓灰质炎流行的国家产生新病例之外,还有疫苗本身衍生的病例。“糖丸本身也导致9个国家暴发脊髓灰质炎,其中还有6个国家是曾经消除过脊髓灰质炎的。”

  如果从全球范围内来阻断脊髓灰质炎的野毒株传播,需要耗费的经济利益巨大,而且从人道主义上而言无法实行。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盯上了口服疫苗本身。

  打疫苗的两难

  如何平衡风险和收益?

  2008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最终停用“糖丸”的决议,改而推广成本相对较高,但是风险大为降低的灭活脊髓灰质炎注射疫苗。“可见,人类对疫苗使用安全和风险把握问题,本身就处于不断的科学研究过程之中。”许锐恒说。

  “可以说,疫苗的副作用轻微的大家不在乎,大家不在乎的专家知道很多,而大家在乎的严重副作用专家又知道极少,基本上处于无法判断的程度。疫苗副作用的发生机制不明是一条明确的规律,专家并不能为民众带来更多的科学上的信心。”卫生管理博士、美国爱荷华大学医学院助理教授寻正则坦言。

  “一方面,预防控制传染病要求接种疫苗要有高的覆盖率,但另一方面,预防接种的不良事件又不能完全避免。这就是打疫苗的‘两难’所在。”许锐恒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把权衡利弊和风险的权利交回给使用者,坚持实行“告知-知情-选择-同意”的原则。

  赔偿机制

  判别因果是世界性难题

  既然疫苗本身存在这么多不安全因素,系列事件衍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真的出现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那么有什么赔偿机制可以弥补?

  许锐恒表示,目前我国的相关补偿规定是,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则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但是实施起来很难。首先判断疫苗接种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很难。”许锐恒说,很多不良反应是即使不接种疫苗,也会发生的。其次,不良反应可能与疫苗制备、储存、运输或接种错误有关,而与疫苗本身无直接关联。

  “从科学上而言,区分偶合事件和真的反应通常要求规范的科学调查。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全球范围内,明确肯定疫苗是否造成某一不良反应的结论极为罕见。”

  据了解,自德国于1961年率先设立疫苗伤害赔偿以来,法国、日本、瑞士、丹麦、瑞典、英国、美国、意大利、挪威等国都相继设立了赔偿项目,大多由国家财政出资,或者像中国台湾地区那样由厂商与社区共同分担。

  2010年3月8日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就直言中国的疫苗质量有待提高。话音刚落,1周后山西问题疫苗就被曝光。而行内人士更联想到早在2006年,曾抗击非典荣立三等功的罗耀星,因为收受疫苗经销商贿赂而“下马”的往事。

  事件已经演化为震动国人神经的“疫苗门”。“事实上,这些事件都不是孤立事件。”许锐恒说。

  防疫系统

  从公益机构到“有偿服务”

  我国公共卫生的防疫系统,过去称防疫站,非典之后,逐渐改称“疾控中心”。“无论名头如何,作为预防医学的重要实施部门,防疫机构都应该是公益事业,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就应该是‘花钱买平安’。”

  在广东卫生界,许锐恒被称“老防疫”。早在1965年,他就进入广东省广宁县卫生防疫站成为一名医师。这一干,就是14年。

  在他眼里,这段时期的公共卫生行业与今日有天壤之别。“那时经济水平不怎么样,工资都不多,但是我们的待遇不差。”虽然只是一个医生,但是许锐恒有着和县委书记一致的工资水平。“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受重视,是因为此时正处于中国计划免疫工作的肇始阶段。成千上万像许锐恒这样的医科生,如星火燎原般被派到各个省、市、县、村的防疫站一线。为了迅速提高人口素质,全国上下一致,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广疫苗接种。由于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因此称为“计划免疫”。在此期间,中国的计划免疫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比如比全世界宣布消灭天花提早了16年,获得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评价。

  1987年至1988年,在天津医学院取得硕士学位的许锐恒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奖学金,他到了美国做访问学者。恰在此时,中国的防疫系统悄然发生了一个重大变奏。

  1988年3月,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共同下发《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 》。明确提出,“适应社会对卫生防疫防治工作需求不断扩大的新情况,加强卫生防疫防治专业机构的经济管理,组织合理的收入,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办法。”从此时开始,防疫部门被批准可以开展“有偿服务”。

  在许锐恒的印象中,随后顺理成章地,本来一直是国家统一免费提供的疫苗出现了“一类”和“二类”之分,这种分类一直沿用至今。

  到今日,我国对现有疫苗按照是否收费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也就是说,一类疫苗的费用由国家支付,二类疫苗则由家长“埋单”。

  在很多“老防疫”人员的眼里,收费疫苗的出现可谓我国防疫工作的一个“分水岭”。而在1996年重回防疫系统的许锐恒看来,最直观的感受是“防疫站工作人员的奖金比过去多了很多,到了本世纪初,奖金甚至超过了工资。”

  利益链一日不断

  安全事件一日不停

  从免费到收费,国家的体制改革初衷是看到了经济水平的提高,想通过市场力量来调动各级防疫系统疫苗接种的积极性。但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防疫系统内部发生着潜在的变化。奖金从什么地方来?防疫站的工作人员很快发现,收费疫苗是个不错的来源。

  狂犬病疫苗是最早的二类疫苗,“利润空间太大了。”作为行内人,许锐恒忍不住感慨。

  “一个很明显的现实是,从公共卫生研究角度而言,对于控制狂犬病的发病,最重要的是控制野生动物的卫生安全,从源头上做工作;但推广疫苗显然将带来极高的经济利益,因此公众被灌输得更多的观念是打疫苗。”

  “而且狂犬病疫苗的质量问题很难被发现,比如100个人被狗咬了以后去注射狂犬病疫苗,但是可能其中99条狗以上都是健康的,所以即使他不注射这个疫苗,也不会发病;由于几率低,即使这个疫苗是假、无效的,也很难被发现。”在许锐恒看来,制造假疫苗的成本太低,这是一个巨大隐患。

  与此同时,一条连接防疫系统、疫苗生产厂家、经销商的利益链因为具有土壤而开始衍生。“防疫站内部的潜规则太多了,据我所知,不少防疫站本身就在生产疫苗的厂家中占有股份。”

  在近日的山西疫苗事件中,来自卫生部和食品药品监督局调查组的通报认为,山西省疾控中心与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合作经营期间在疫苗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如未经批准并违反技术规程在部分疫苗包装上加贴标签,下发的免疫方案涉及具体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等。

  而在2006年爆发的罗耀星一案中,人们也充分见识了这种利益链的夸张程度——据检察机关调查和法院审理认定,2001年7月至2006年4月间,罗耀星利用其负责全面工作和主管全省疫苗的推广、订购、审核疫苗款的支付、参与决定全省所需疫苗的种类和价格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疫苗经销商所送的贿赂共计1118.5万元之多。该案只是广东省疾控中心受贿“窝案”中的第一宗,这一腐败窝案涉案10件10人,涉案金额高达2242万元。

  从防疫站到医院、学校

  收费疫苗背后“潜规则”

  此外,虽然收费疫苗开始出现了,但是“自费”却不代表保障自由选择的权利。此前政府推广免费疫苗的强制免疫模式,成为不少人盯上的另一大利润空间。如通过卫生主管部门发文,与教育部门合作,将疫苗接种与小孩入托上学挂钩等。

  山西疫苗事件发生后,著名作家郑渊洁立即写了一篇博客,讲述他的亲身经历。有一天,儿子郑亚旗告诉他,学校让交18元打甲肝预防针。郑渊洁立即给教育局和卫生局打电话咨询,“回答是无此事。我向教育局举报,学校最终退款。一位记者随后调查,发现是学校管片的卫生防疫站所为,疫苗一支10元,13元批给学校,学校每支赚5元,更重要的是,那生产厂家没有卫生部许可证。”

  郑渊洁说,“从1995年起我就不信任疫苗了。一些学校经常与当地的卫生防疫站‘合作’,卫生防疫站把以低价进得的疫苗卖给学校,学校再将其卖给学生,并以区教育局的名义强行向小学生推销。”

  除了学校,部分医院也在利益链条之上。很多家长找过本报记者反映,带孩子到社区医院打预防针,除了国家计划免疫内要求注射的免费疫苗外,不少医生还会积极向家长推荐一些“收费疫苗”——流感的、肺炎的、流行性腮腺炎的……记者为此特意请教儿科专家:“这些自费的疫苗到底有没有必要注射?”

  专家的答复是,除了国家计划免疫内的疫苗,其余收费疫苗一般都没有必要。因为注射疫苗要根据这种病毒在该地区的流行情况,以及接种的时候是否这种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如果并不符合这些条件,就完全没有必要接种。

  有行内人士透露,一些社区医院之所以热衷向家长推荐“自费”疫苗,其实是因为背后隐藏着利益链条。因为计划免疫疫苗是享受国家补贴的,国家按接种的人头给社区医院拨款;但收费疫苗按照政策,社区医院可以有15%左右的药品加价。“这个15%就成了社区医院创收的空间。社区医院当然乐此不疲地向家长推荐收费疫苗了。”

  急切呼吁

  疾控机构有效投入机制

  “这么高频率的疫苗安全事件爆发,显示我们反思的时候已经到了。”许锐恒说,就像反思医改走市场化道路的成败那样,对我国防疫系统体制改革的反思也应该借这个机会启动。

  “从根源上来说,过度提倡市场化不适合防疫工作的实施。预防疾病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不妥。世界卫生组织对于预防医学的工作原则有明确条文:‘不能从预防中获利。’”而现实是,在我国,本来应该作为公益机构的防疫系统,却因为体制给予的便利,而逐步发展成为一个收费疫苗的营销网络。

  因为工作关系,许锐恒实地走访过广东省内市县的基层防疫机构,“说是挂个疾控中心的牌子,但我们都笑说中心的实验室是‘太空实验室’,因为只有一个房子,里面什么都没有。”

  他透露,对于目前广东大部分地区来说,除了广州、珠海、深圳这些较发达地区之外,大部分地区都还未实现全额投入和稳定投入。“因此,对于这些防疫机构来说,有偿服务仍为主要的补偿途径。”

  根据许锐恒的调查,2005 年,我国防疫机构开展有偿服务收入的比例为54.6%,真正实现剥离三产、门诊等非公共产品服务的防疫机构,该年只有18%。“近年来,有偿服务的开展逐步规范,但没有根本性改变。”

  在浙江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的一份学术论文中,记者看到了目前各地防疫机构有偿服务收入分配提成的比例——基本上是两次“三七开”。第一次是成本与净收的三七开,先提取收入的30%作为有偿服务中的物耗补偿。第二次是指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用于公积金、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各占70%和30%。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于大部分防疫机构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处于让其‘自生自灭’的状态。这样不但不利于发挥防疫系统的公益性,更加强了其追逐市场利润的商业性。”许锐恒认为。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药械-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