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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参保居民社区门诊看病最高可报销40%
来源:-    浏览:397   更新时间:2010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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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长春城区参保居民要是有个头疼脑热,在门诊看病发生的费用也可以根据额度大小按比例报销了。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办法》(试行)将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通过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居民就医,降低医疗成本。2010年长春将在城区和开发区启动试点,2011年扩大试点到所有县(市)双阳区,覆盖所有参保居民。
 
    报销标准:
 
    最高报销比例40%
 
    此次实行的统筹办法面向长春市本级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仍按原渠道解决,暂不参加门诊统筹。居民医保医疗费用由“住院补偿、门诊大病补偿”扩大到所有普通疾病门诊均按比例补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从各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中划入,门诊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随今后财政补助标准的增加相应提高。
 
    社区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社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成年居民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含5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30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40%。参保居民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进行补偿。
 
    定点机构:
 
    社区医疗机构为主
 
    居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独列账,统一管理。社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承担居民社区门诊统筹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要按居民社区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标准和要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须持医疗保险卡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由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的,由本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管理:
 
    医保卡不得转借他人
 
    社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春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严格审查门诊就医人员身份,为就医的参保患者填写《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病历》及处方,要为门诊治疗参保患者建立门诊治疗档案,详细记录门诊治疗方案、处方以及治疗过程等材料,接受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社区门诊统筹医疗管理机构机制。
 
    享受社区门诊统筹治疗的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门诊统筹治疗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另据悉,长春市已将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帕金森氏综合症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由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记者 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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