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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肝炎患者就诊须进行详细登记
来源:-    浏览:480   更新时间: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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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京市存在乙肝病人重报、漏报、错报问题,市卫生局昨天表示,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就诊的肝炎患者进行登记。登记内容须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地址、病名、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等。

  市卫生局指出,在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中,本市病毒性肝炎报告发病率和死亡率一直排在所有传染病报告的前列。而且,本市仍然存在乙肝病人的重报、漏报、错报等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级医疗机构对2008年卫生部修订的病毒性肝炎的诊断和报告标准掌握不统一,影响了乙肝防治策略的实施及评价。为此卫生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对于就诊的各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无论是初诊还是复诊,首诊医师均需进行门诊日志登记。(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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